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民初992号原告石某某,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先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