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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3民初992号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民初992号原告石某某,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先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