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291号原告谢名堃,男,200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法定代理人谢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系原告谢名堃父亲。被告咸宁市咸安区永安环城小学法定代表人刘毓俊,该校校长。被告陈加良,男,200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系被告陈加良父亲。被告徐尧,男,200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法定代理人徐某,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系被告徐尧父亲。被告张瑞,男,200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北省嘉鱼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嘉鱼县。系被告张瑞父亲。被告孙豪,男,200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法定代理人孙某,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系被告孙豪父亲。被告邓泉翌,男,200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法定代理人邓某,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系被告邓泉翌父亲。
原告谢名堃诉被告咸宁市咸安区永安环城小学、陈加良、徐尧、张瑞、孙豪、邓泉翌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名堃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名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名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谢名堃负担。
审判员 陈卫华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付卫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