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969号原告张某,无业。被告高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玉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邵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