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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2969号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969号原告张某,无业。被告高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玉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邵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