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302民初3501号

栾启平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栾启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3501号

原告:栾启平,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负责人:赵庆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启平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启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启平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启平承担。

审 判 员  周海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董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