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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1347号

罗维丽与赤壁美联物业有限公司、赤壁市赤马港小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罗维丽,赤壁美联物业有限公司,赤壁市赤马港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347号

原告:罗维丽。

委托代理人:罗业明。

被告:赤壁美联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赤壁市赤马港小学。

法定代表人:宋少华,该校校长。

原告罗维丽诉被告赤壁美联物业有限公司、赤壁市赤马港小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罗维丽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维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维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维丽负担。

审判员  周向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田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