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347号
原告:罗维丽。
委托代理人:罗业明。
被告:赤壁美联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赤壁市赤马港小学。
法定代表人:宋少华,该校校长。
原告罗维丽诉被告赤壁美联物业有限公司、赤壁市赤马港小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罗维丽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维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维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维丽负担。
审判员 周向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田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