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3063号
原告:中山市和景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其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怡,广东。
被告:陈镜航,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2330。
被告:陈镜斯,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2331。上列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芬,广东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杭,广东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和景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镜航、陈镜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和景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和景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72元,减半收取为28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和景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绮湘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