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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966号

王宏景与黑龙江和平医院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宏景,黑龙江和平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966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景,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和平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57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和平医院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39923.41元、住宿费1750元、交通费1887元、精神损失费800000元、案件受理费7953元、执行费10836元。因列申请执行人主体有误,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此案执行,故依法终结此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9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陈秉林

代理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