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446-2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滨江路凯丽香江10号楼3层3-2号。组织机构代码:30940476-7。
法定代表人:缪炜,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攀,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
被执行人:姚莉,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
被执行人:郭洪壮,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
被执行人:刘小钰,女,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攀、姚莉、郭洪壮、刘小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洪壮、刘小钰有借款抵押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洪壮、刘小钰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仙源长街住宅一套。查封期限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甘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