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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446-2号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攀、姚莉、郭洪壮、刘小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攀,姚莉,郭洪壮,刘小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446-2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滨江路凯丽香江10号楼3层3-2号。组织机构代码:30940476-7。

法定代表人:缪炜,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攀,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

被执行人:姚莉,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

被执行人:郭洪壮,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

被执行人:刘小钰,女,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攀、姚莉、郭洪壮、刘小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洪壮、刘小钰有借款抵押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洪壮、刘小钰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仙源长街住宅一套。查封期限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甘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