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武店天诚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凤阳县武店天诚建材厂申请执行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108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108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可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