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7425号
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西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铜山区汉王镇西沿村。
法定代表人:王萍,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洪成,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被告:张吉鹏,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西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吉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西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西沿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西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王孟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