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869号原告张学芬,女,汉。委托代理人靳自本,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利邦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法定代表人姚良坤。委托代理人赵欢,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法定代表人李作平。委托代理人陈日,广东邦德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添光彩印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唐仕晓。委托代理人邱海虎,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深圳市唐氏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唐仕晓。
原告张学芬与被告深圳市利邦纸制品有限公司、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添光彩印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唐氏印刷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学芬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 小 丽
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
人民陪审员 李 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丹丹(兼)
书 记 员 曾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