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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869号

张学芬与深圳市利邦纸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学芬,深圳市利邦纸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添光彩印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唐氏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869号原告张学芬,女,汉。委托代理人靳自本,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利邦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法定代表人姚良坤。委托代理人赵欢,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法定代表人李作平。委托代理人陈日,广东邦德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添光彩印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唐仕晓。委托代理人邱海虎,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深圳市唐氏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唐仕晓。

原告张学芬与被告深圳市利邦纸制品有限公司、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添光彩印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唐氏印刷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学芬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  小  丽

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

人民陪审员 李    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丹丹(兼)

书 记 员 曾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