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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3319号

桑士勋与侯春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桑士勋,侯春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319号

原告:桑士勋,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孙国培,阜阳市法学理论研究协会常务理事。

被告:侯春亮,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士勋与被告侯春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士勋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桑士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士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桑士勋负担。

审判员  宋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