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422号
原告:王某,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徐某,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倩
人民陪审员 戚风英
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建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