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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7422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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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422号

原告:王某,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徐某,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倩

人民陪审员  戚风英

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建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