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0684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29号。
主要
负责人:沈丹峰,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栋,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铳,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忠,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陈仕颖,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陈漫,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张建梁,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裕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袜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漫。
被告:浙XX诗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中兴东路1033号。
法定代表人:赵孝峰。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告张建忠、陈仕颖、陈漫、张建梁、裕鑫集团有限公司、浙XX诗秀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浙XX诗秀有限公司在本案起诉前已变更名称为浙XX诗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83元,退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生苗
代理
审判员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嘉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