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352号
原告:湖南勤诚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大道518号勤诚达·新界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梁定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颖,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殷帆。
原告湖南勤诚达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殷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湖南勤诚达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勤诚达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殷帆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勤诚达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计547元,由原告湖南勤诚达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殷兵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肖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