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范希华。被执行人湖南东宸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7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希华、湖南东宸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757093.5元(未计算2015年10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梁治义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