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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执152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王富强、周升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王富强,周升君,单团圆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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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住所地:莒县振兴中路17号。被执行人王富强,男。被执行人周升君,男。被执行人单团圆,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王富强、周升君、单团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月14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到银行及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在房管和车管部门均无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志刚

审判员  刘永保

审判员  宗云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田顺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