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2376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建瓯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远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中山路“野丫头”女装店,盗走被害人文某现金5000元。2.2015年12月23日23时许至24日凌晨间,被告人陈某窜至石狮市大仑街“风雅”鞋店,盗走被害人郭某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无法估价)、现金600元;窜至石狮市大仑街“伟业”鞋行,盗走被害人何某现金100元;窜至石狮市大仑街“骐乐”服装店,盗走被害人黄某1现金100元;窜至石狮市大仑街56号服装店,盗走被害人许某现金200元;窜至石狮市大仑街“嘻哈鞋道”店,盗走被害人蔡某1现金300元。3.2015年12月3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下墟巷“宝贝计划”儿童用品店,盗走被害人李某现金700元、一个电脑监控硬盘(无法估价);窜至晋江市安海镇下墟巷57号“安依莉”服装店,盗走被害人吕某得现金500元;窜至晋江市安海镇下墟巷55号“大洋洲”男装店,盗走被害人黄某2一部三星牌手机和一包芙蓉王牌香烟(均无法估价)。4.2016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至石狮市群英北路被害人苏某2经营的“shine炫”服装店,未盗得财物;窜至石狮市群英北路59号“COCO潮牌童装”店,盗走被害人黄某3现金600元。5.2016年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中山路99号晋江市医药公司安海第二商店,盗走被害人柳某现金400元和一盒燕窝、若干盒鹿茸片(均无法估价)。6.2016年1月中旬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中山路“璇阿”食杂店,盗走被害人吴某1现金1000元和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若干包香烟(均无法估价)。7.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泉州市鲤城区西街“博视”眼镜店,盗走被害人宋某现金300元。8.2016年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海八路“永盛”食杂店,盗走被害人陈某1一台价值400元的宏碁牌笔记本电脑及现金100余元;窜至晋江市安海镇海八路45号食杂店,盗走被害人谢某现金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电脑发还被害人陈某1。9.2016年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后库安海车站旁“鸿东”机电捆包带经营部,盗走被害人陈某2现金10余元和100枚古钱币、一袋柿饼(无法估价)。10.2016年2月18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中山路“真品廊生活饰品”店,盗走被害人蔡某2现金400元和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无法估价);窜至晋江市安海镇中山路126号“时新”鞋行,盗走被害人倪某现金100元和一台索尼牌摄像机(无法估价);窜至晋江市安海镇中山路“璇阿”食杂店,盗走被害人林某2现金1000元和若干包香烟(无法估价)。11.2016年2月29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中山路“超越休闲服饰”店,盗走被害人颜某现金500元。12.2016年2月下旬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中山路“野丫头”女装店,盗走被害人文某现金18元。13.2016年3月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泉州市鲤城区西街“博视”眼镜店,盗走被害人宋某现金10元;窜至泉州市鲤城区西街“益民”中西药店,盗走被害人林某3现金500元和一块智能手表(无法估价);窜至泉州市鲤城区西街“品裳”服装店,盗走被害人王某1现金10元。14.2016年3月1日左右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石狮市福建横路被害人王某2经营的“八哥”鞋店,未盗得财物;窜至石狮市福建横路“浪漫屋”服装店,盗走被害人吴某2现金100元;窜至石狮市福建横路“安妮”时装店,盗走被害人吴某3一部价值2500元的卡西欧牌数码相机、现金800元;窜至石狮市福建横路0595鞋吧鞋店,盗走被害人柯某一部苹果4S手机(无法估价)和现金1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相机和手机发还各被害人。15.2016年3月4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下墟巷37号“策步CEBU”鞋店,盗走被害人陈某3现金1000元。综上,被告人陈某盗窃既遂28起,可查明的赃款赃物总价值1755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及其照片,证人林某1、苏某1证言,被害人文某、郭某、何某、黄某1、许某、蔡某1、李某、吕某得、黄某2、苏某2、黄某3、柳某、吴某1、宋某、陈某1、谢某、陈某2、蔡某2、倪某、林某2、颜某、林某3、王某1、王某2、吴某2、吴某3、柯某、陈某3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及其照片,监控录像及其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盗窃被害人苏某2、王某2财物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该两起予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文灿、郭雅婷、何敬勇、黄雅雅、许婷婷、蔡妹芳、李小海、吕素得、黄凉凉、柳阿华、吴思璇、宋艳芝、陈永胜、谢君伟、陈跃进、蔡军兰、倪一鸣、林菲菲、颜丽玉、林炳煌、王珠凤、吴燕燕、吴安妮、柯金珠、陈文玉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5018元、600元、100元、100元、200元、300元、700元、500元、600元、400元、1000元、310元、100元、300元、10元、400元、100元、1000元、500元、500元、10元、100元、800元、10元、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施经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晓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