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797号
原告:闫增岭,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告:李开伟,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延津县。
原告闫增岭与被告李开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增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增岭负担。
审 判 长 李东民
代理
审判员 申建华
人民陪审员 荆伟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