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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797号

闫增岭与李开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增岭,李开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797号

原告:闫增岭,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告:李开伟,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延津县。

原告闫增岭与被告李开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增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增岭负担。

审 判 长  李东民

代理

审判员  申建华

人民陪审员  荆伟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