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辖终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蔚。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四元。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淑兰。
上诉人李蔚因与被上诉人朱四元、代淑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35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蔚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10月13日签订并经公证的协议履行地在长沙市望城区。因长沙市岳麓区与作为郊区的望城区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规定并不一致,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故请求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352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蔚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四元、代淑兰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内容,合同涉及的不动产即宅基地位于含浦镇联丰村斑马重建地。经查,含浦镇已于2008年因长沙市行政区域调整而划归长沙市岳麓区管辖,原审原告选择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
审判员 向 丹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