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民初1895号之一

原告宏远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铨庆金利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宏远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安徽省铨庆金利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895号之一

原告:宏远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清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铨庆金利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

法定代表人:陈俊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先海,砀山县砀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宏远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铨庆金利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法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芳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