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895号之一
原告:宏远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清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铨庆金利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
法定代表人:陈俊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先海,砀山县砀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宏远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铨庆金利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法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芳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