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789号申请执行人闽东大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勤,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安市博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闽东大地电机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安市博科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安市博科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安市博科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锦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阮灿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