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保121号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寄波、方富南:本院执行的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陈寄波、方富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保全方富南存款18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孟中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
陈寄波、方富南与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保121号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寄波、方富南:本院执行的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陈寄波、方富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保全方富南存款18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孟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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