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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834号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市泉港区大众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泉港区大众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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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834号申请执���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泉港区大众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沙格村,组织机构代码:77068038-0。法定代表人陈章荣。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泉港区大众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县民初字第4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泉港区大众吊装运输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77800元、违约金53409.2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8290元及本案执行费29712元。但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泉港区大众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83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梁 军

审判员 文罗生二O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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