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81民初952号

杨某与郑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郑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1民初952号原告杨某,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代理人胡清,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1,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子郑某2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2005年,原告与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相识,而后于2010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在蕲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5月双方在深圳按风俗举行婚礼仪式,××××年××月××日婚生子郑某2出生。双方结婚时,各自都没有考虑成熟,原告是因为迫于父母催婚的压力以及身体有孕,而被告也是处于年龄较大,个人问题也应该解决的时候。婚后,两人平日基本无法交流,被告的责任感缺乏,不懂得照顾原告,连婚生子的出生都一分钱也没出,让原告缺乏基本的安全感,而且被告还染上赌博的恶习,经常找原告借钱,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双方多次协商离婚,都只是因为孩子的抚养权才未达成协议,原告觉得自己已经无法和被告生活在一起,两人这样将就的过下去对双方都没有意义。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已无法调和,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和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郑某1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在打工时相识恋爱,于2010年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2。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双方于2014年8月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打工时相识,于2010年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有较充足的了解。婚后于2013年生育一子,说明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庭审中,原告称双方于2014年8月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质证和辩论权利的放弃。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帐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