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8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今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厚斌,董事长。
上诉人陈今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1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到其经常居住地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讼争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为合同履行地,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