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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2725号

韩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2725号原告韩某,女,汉族,1969年4月19日生。被告赵某,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生。

原告韩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冯爱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段园园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