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2725号原告韩某,女,汉族,1969年4月19日生。被告赵某,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生。
原告韩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冯爱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段园园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