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1874号
原告:刘贺仁,农民。
被告:张小芳,农民。
原告刘贺仁与被告张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刘贺仁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贺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计313.5元,由原告刘贺仁负担。
审判员 刘泽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韩士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