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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财保00172号

车龙剑与王远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车龙剑,王远强,张鸿雁,水晶,梁元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财保00172号

申请人:车龙剑,男,汉族,个体户。

被

申请人:王远强,男,汉族,居民。

被

申请人:张鸿雁,女,汉族,居民,系被申请人王远强妻子。

被

申请人:水晶,男,汉族,居民。

被

申请人:梁元林,男,汉族,教师。申请人车龙剑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远强、张鸿雁、水晶、梁元林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车龙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远强、张鸿雁、水晶、梁元林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车龙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永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蔡一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