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218号原告马青,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告济宁奥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济宁耀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灿波,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告宋春艳,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律方,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原告马青与被告济宁奥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证,现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且原告未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故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本院依法不应受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青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庆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曲鸿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