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877号申请执行人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4762125-8,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北街26号。法定代表人廖根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阳,男,汉族,住磐安县,系申请人单位员工。被执行人陈留娟,女,住浙江省磐安县。申请执行人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留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浙0727民特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又通过向磐安县住建局和磐安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已被我院另案查封。通过磐安县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留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8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承跃
审 判 员 胡韶光
审 判 员 傅军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杨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