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1245号原告吴红军,男。被告李平,男。被告黄亚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军与被告李平、黄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军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平、黄亚楠价值132000元的财产或等值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吴红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平、黄亚楠价值132000元的财产或等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左亚军助理
审判员 胡健科
人民陪审员 刘成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义辉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