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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7901号之四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与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浙XX东轻钢建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浙XX东轻钢建材有限公司,陈招贤,陈幼娟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79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杨继魁。被执行人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招贤。被执行人浙XX东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沈伟根。被执行人陈招贤。被执行人陈幼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85号萧山商会大厦2幢二十二、二十三层,建筑面积均为1301.1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8月9日,竞买人杭州华盛化工有限公司分别以11720000元、10550000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85号萧山商会大厦2幢二十二层、二十三层,建筑面积均为1301.1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0)第4400005号,内容详见誉和估字(2016)第01-001、01-00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杭州华盛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0940291C)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华盛化工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杭州华盛化工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