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027号原告青岛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温泉镇通泉路4号。法定代表人杨晨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英艳,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玲,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陶巧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巧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巧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巧辉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巧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648.5元,由原告青岛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衣泽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