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947号申请执行人田世顺,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大田县。被执行人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永安市槐南乡槐南村林山。法定代表人罗兴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的永劳仲案字(2011)094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申请执行人伤残津贴24567.9元及生活护理费11561.4元(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571.3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其中执行费442元,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福亮
审判员 陈国延
审判员 朱荣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