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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民初1204号

曾玮霖与王志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曾玮霖,王志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204号原告曾玮霖,女,1995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王志鹏,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曾玮霖与被告王志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曾玮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玮霖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玮霖负担。

审 判 员  钟建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龚玉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