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204号原告曾玮霖,女,1995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王志鹏,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曾玮霖与被告王志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曾玮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玮霖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玮霖负担。
审 判 员 钟建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龚玉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