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恢958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仁,无业。
被执行人:胡新华,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永仁与胡新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胡新华于2016年9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永仁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永仁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胡新华承担剩余的借款88300.00元、利息及诉讼费4098.00元、迟延履行金。现申请执行人王永仁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王永仁撤销执行申请。
二、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1)普审民初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诗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肖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