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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特220号

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特220号

申请人: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现代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向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济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刘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杰,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文淼,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德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山东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坤德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970号裁决。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债务主体已转移变更为内蒙古蒙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晋公司)。本案车辆采购合同的签署主体是坤德公司和中车山东公司,在蒙晋公司成立后,坤德公司支付车辆款的付款义务转移给了蒙晋公司,且在蒙晋公司和中车山东公司的大量书面对账材料中,中车山东公司已经书面同意将蒙晋公司变更为债务人。故坤德公司不再是本案的债务人,仲裁庭裁决错误。

二、本案仲裁中仲裁庭没有组织双方对庭后证据进行质证,整个庭审和裁决过程中没有对双方的证据进行认证,违反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违反了法定程序;且在蒙晋公司和中车山东公司均书面确定债务人是蒙晋公司的情况下,仲裁庭仍然裁决坤德公司承担债务,严重违反了依法仲裁的基本原则,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案的裁决应当被撤销。

三、本案的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裁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违反了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且本案涉及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的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中车山东公司称,不同意坤德公司申请撤销(2016)京仲字第0970号裁决的请求。

一、本案的债务主体并没有转移变更为蒙晋公司,对此,仲裁裁决已经予以认定,且该问题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

二、在全部仲裁程序过程中,仲裁庭已将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组织质证且双方也均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仲裁程序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同时,本案仲裁裁决未违反依法仲裁的基本原则,且该项事由并非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对该项申请理由应不予审查。

三、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坤德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2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0970号裁决:(一)坤德公司向中车山东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25万元;(二)坤德公司向中车山东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92.75万元;(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8437.50元(已由中车山东公司预交),全部由坤德公司承担。坤德公司应直接向中车山东公司支付中车山东公司代为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168437.50元。以上坤德公司应向中车山东公司支付的款项,坤德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上述裁决书中第7页中载明“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本案事实法律问题及双方争议焦点等问题先后向仲裁庭提交了较多的资料和意见,这些资料和意见分别以证据、笔录、答辩状、代理(词)意见等形式保留在本案卷宗中,仲裁庭注意到了双方各自就相关问题的意见,且均已予以充分的审阅和考虑。仲裁庭在案情中未予摘录、述及者,或者虽已在案情部分摘录述及但未在仲裁庭意见中予以采用者,并非仲裁庭忽视”、“对此,针对本案仲裁请求,仲裁庭依据本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形成如下仲裁庭意见”。经庭审询问,坤德公司认可仲裁过程中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且认可仲裁庭询问过其是否接受书面质证,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这一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一,关于坤德公司认为本案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裁决理由。坤德公司称仲裁庭未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认证,仲裁过程违反了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仲裁庭对证据的书面质证进行了释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同时,裁决书中已经写明仲裁庭意见的形成结合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仲裁庭已经注意到了全部证据,且未对证据进行认证不违反仲裁规则和法律的规定。故仲裁过程未违反《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另,坤德公司称仲裁庭违反了依法仲裁的基本原则,

本院认为,该申请理由并非程序问题,更非法定的撤销裁决事由。综上,坤德公司认为本案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裁决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第二,关于坤德公司称本案仲裁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裁决理由。坤德公司称本案的仲裁违反了法律的基本规定,且本案涉及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

本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主体具有社会公众性,内容具有普遍性。但本案系平等交易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对私权利的处分行为,合同本身并未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而坤德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行为存在其他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对于坤德公司的该项撤销裁决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第三,关于坤德公司称本案债务主体已变更、仲裁裁决错误的撤销裁决理由。坤德公司称本案的债务主体已转移变更为蒙晋公司,仲裁庭仍裁决由坤德公司偿还债务属于仲裁错误。对此,仲裁庭已经将该问题作为仲裁的争议焦点并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债务人是谁、应当由谁承担债务属于仲裁庭实体审查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司法审查范围。故对于坤德公司的该项撤销裁决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坤德公司的申请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97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侯 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坤

代理

审判员 郑慧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海兴

书 记 员 陈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