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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民初766号

郑杰诉刘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杰,刘安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766号原告郑杰,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告刘安春,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杰诉被告刘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杰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杰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尚彦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