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037号之一
原告:付万生,男,汉族,1965年01月15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章细荣,男,汉族,1952年07月28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万生诉被告章细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赣0111民初1037号民事裁定书,并查封了被告章细荣名下车牌号为赣A×××××、赣A×××××、赣A×××××的车辆共三台。现担保人吴慧燕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前湖大道999号海域香廷B-20-2地块201#楼二单元6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自愿提供担保,被告章细荣申请将保全标的物变更为该房屋。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章细荣提出的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吴慧燕名下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前湖大道999号海域香廷B-20-2地块201#楼二单元6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
二、解除对被告章细荣名下车牌号为赣A×××××、赣A×××××、赣A×××××的三台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加龙
人民陪审员 洪 萍
人民陪审员 占珊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