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刑初1087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跃东,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6)1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跃东犯抢夺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跃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日晚,被告人李跃东在诸暨市陶朱街道上海城小区附近公园旁的一座桥上,见六十五周岁的被害人何某经过时,趁其不备,上前拽下被害人何某脖子上戴着的18K彩金项链后逃离现场,当晚在市区三角广场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何某。经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彩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375元。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跃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李跃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跃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称重记录,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李跃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跃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跃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赃物已追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跃东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小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鸿翔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