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668号-1号
申请执行人:包中华,男,生于1973年10月15日。
被执行人:刘慷,男,生于1971年12月24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23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包中华申请执行刘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一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冠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