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23执668号-1号

包中华申请执行刘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中华,刘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668号-1号

申请执行人:包中华,男,生于1973年10月15日。

被执行人:刘慷,男,生于1971年12月24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23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包中华申请执行刘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一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冠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