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终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化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谌志平,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军,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彤威,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上诉人安化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谌志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化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欲中止诉讼程序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化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化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化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和 平
代理
审判员 吴丽亚
代理
审判员刘国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 银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