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2662号
原告:钱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戴加章、黄圣勇,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某与被告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圣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第四条:“男方还完女方信用卡所有欠款后女方无条件退出康宝莱公司独立经销商户籍,不可参加康宝莱任何活动,不可向康宝莱任何人咨询男方任何事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康宝莱公司的经销商,公司有夫妻合卡的政策,公司登记有被告的名字,可以参加免费的旅游。原、被告已离婚,如果原告以后再婚,公司登记有被告名字,公司大会会打印被告名字,影响原告名誉,且影响原告家人参加活动。原告已经还完被告名下的欠款,跟被告协商退出康宝莱公司独立经销商户籍,但被告置之不理,强力拒绝,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辩称,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公司登记有被告名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尚未分割;原告没有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也为了让原告履行离婚协议第六条,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的事项属于康宝莱(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谭清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晓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