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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908号

石嘴山市恒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陈逢干制衣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嘴山市恒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陈逢干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908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恒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煤机一厂路中段557号。法定代表人葛新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陈逢干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石嘴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丽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石嘴山市恒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嘴山市陈逢干制衣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陈逢干制衣有限公司的场地及设备已被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本案执行中已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被执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陈逢干制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62416元,执行费83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樊冠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