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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3322号

陈梓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梓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3322号罪犯陈梓文,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霞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梓文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陈梓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梓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1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没有履行财产刑,也没有履行涉案赃款703548.35元的退赃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梓文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是由于该罪犯完全未履行财产刑及退赃义务,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梓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沛

审 判 员  林浈量

代理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