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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执字683号

王丽敏、黄志永与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志永,王丽敏,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字683号

申请执行人:黄志永,男,汉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王丽敏,女,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志永、王丽敏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2016)吉0284民初字第873、89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色都会”二期B3号楼A区,建筑面积1423.75平方米(幢号018);B3号楼B区,建筑面积16768.50平方米(幢号019);B4号楼,建筑面积20111.58平方米(幢号020);B5号楼,建筑面积17917.43平方米(幢号017);B7号楼,建筑面积11944.16平方米(幢号014);B8号楼A区,建筑面积1157.65平方米(幢号016);B8号楼B区,建筑面积12676.25平方米(幢号015)。查封期限三年。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有变卖、抵押、典当、抵账、赠与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查封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中华

审 判 员  林 涛助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松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