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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971号

赵正磊与山东省锦绣千村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正磊,山东省锦绣行千村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971号

申请人:赵正磊,男,汉族,地址齐河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锦绣行千村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正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省锦绣千村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万全

审判员  付联全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