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初6400号原告牛某。被告高某甲。委托代理人张金巧,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牛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被告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雁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并多次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200元。
被告高某甲辩称,1、原告与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2、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虚假,并非事实。3、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女儿抚养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高某乙。2016年4月,原、被告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因琐事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所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牛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鲁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