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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6713号

余小斌与翁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某某,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6713号原告余某某。被告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开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陆玉纯 微信公众号“”